租车合同
出租方:深圳市迎众168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龙华镇梅陇路阳光新境园C单元4D 电话: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因乙方工作和生活需要,向甲方租用各类型车辆,为了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在双方平等自愿为原则的基础上协商如下:
甲方权利和义务
一、 甲方提供的车辆必须手续齐全、干净整洁、车况佳,车辆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指定地点。如因交通堵塞或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而使车辆迟到的,乙方无权追究甲方责任。
二、 车辆租期出现机械故障或交通事故,如事发地在特区市区(盐田除外),甲方必须在两小时之内派遗车辆到达事发地点替换事故车辆,如事发地在周边地区,甲方尽快组织车辆妥善解决,但乙方无权以此为理由扣减或拒付租金,如额外出现人员伤亡的,甲方有义务承担,配合乙方同保险公司协商办理索赔事项,赔额不足,有甲方担承事遗。
三、 如乙方租用车辆中有要求司机违章疲劳驾驶、不按时缴纳租金及有违法罪行为时,甲方有权召回车辆,并向乙方索要租金及滞纳金。
四、 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及未征得甲方同意,单方取消合同,押金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不退还乙方。
五、 乙方在租凭期间、返程时间发生变化,缓行至第二天0:00点至7:00点租金加40%,超过第二天早上7:00租金加50%。
六、 乙方在向甲方要车时,要准确无误,如有恶意调车不用,按租金收费,也可以按违约金50%赔偿。
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 乙方必须如实将租车用途、行程、时间、地点、路线等注意事项告知甲方。
二、 乙方在租期内要改用途、行程、路线、增减用车时间等,应提前告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如未经甲方同意,私自同甲方所派司机协商而不按合同执行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三、 乙方有按时向甲方缴纳租车租金的义务。
四、 乙方必须妥善保管租赁车辆,如非甲方委派驾驶人员使车辆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五、 乙方有义务提供司机食宿,或按如下标准给予补贴,每餐30-50元,晚餐及住宿150元一晚。
六、 乙方有要求车辆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的权利,如非交通堵塞或不可抗拒自然因素迟到而给乙方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的权利。
七、 乙方根据需要,在合同允许前提下,有合理要求更换甲方司机的权利,并有优先续租的权利。
八、 乙方离开车辆时,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否则钱物丢失,甲方概不负责,确因甲方司机的过错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乙方有权向甲方索赔的权利。
九、 如按时、按天、按月租车,而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将要扣除租金的30%作为违约金。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深圳市迎众168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乙方:
经办人签名: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